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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鋼集團原董事長一審油煙分離機被判刑20年 處罰金85萬



“南寧中院”微信公號4月11日消息,4月11日下午,南寧市中院對廣西柳鋼集團原董事長梁景理等人受賄等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梁景理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八十五萬元。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本文圖片均來自南寧中院微信公號

7名被告人聽取判決

前排右一為梁景理

南寧市中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梁景理利用擔任廣西柳州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柳鋼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指使其兒媳宋某與商人李某在香港成立某集團有限公司,審批通過該公司和柳鋼股份公司的焦煤進口合作,由該公司從美國訂購焦煤轉售給柳鋼股份公司,並同意為該公司出具可轉讓信用證及免收合作保證金,2012年至2013年間,該公司共完成13船轉售焦煤業務,獲取價差利潤10853050.75美元,按照事先約定梁景理通過宋某可獲得其中一半利潤5426525.38美元。此外,李某還承諾在其一利潤中給予15%的好處費給梁景理,經核算該部分錢款為569583.81美元。

梁景理2011年12月以股權溢價為由向柳州某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索取100萬元,轉入其大哥梁某控制的廣西某物資有限公司賬戶內。

2006年至2010年,梁景理收受鋼材銷售代理商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陳某給予的“江詩丹頓”手表一塊、T46庚申年郵票(整版)一版。經鑒定,涉案郵票市場價格為3498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為彌補違規持股的35名柳鋼集團幹部職工的分紅損失,梁景理在審核柳鋼集團各部門提交的工程獎勵、年薪發放名單表時,指使朱傳賓、林春英通過虛增獎勵或年薪的方式,從柳鋼集團套取公款共計563.5萬元,並分發給包括朱傳賓、林春英在內的35名人員。其中,朱傳賓得款14.5萬元,林春英得款21萬元。

2009年8月,梁景理通過朱傳賓擅自使用柳鋼集團職工持股會資金,致使持股會到期無法繳納稅費,為此,2010年4月,梁景理未經柳鋼集團領導班子同意,指使朱傳賓等人從柳鋼集團下屬集體企業柳州某工貿有限公司挪用公款2000萬元,以李樸成借款為名轉入李樸成賬戶後用以繳納稅費。2011年,為應付審計才歸還該款。

2010年5月,在梁景理的指使下,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將職工持股會及所投資成立的等關聯公司未到保管期限的會計資料予以銷毀,含會計憑證共27本、會計賬簿40本。

法庭現場

南寧市靜電除煙機中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梁景理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梁景理夥同被告人朱傳賓、林春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資金等手段非法侵吞國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梁景理指使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梁景理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近親屬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梁景理夥同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等被告人為逃避審計調查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鑒於梁景理有自首、坦白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梁景理犯貪污罪減輕處罰,對梁景理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從輕處罰。故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八十五萬元。

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李樸成、被告單位廣西柳州鋼鐵(集團)公司資產財務部也分別被以貪污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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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南寧中院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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